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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時沒告成,或作證時不小心講錯話,就會成立誣告罪或偽證罪嗎?
◎陳奕安律師
之前我們某位當事人在獲得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便立刻向我們表示「對方無中生有,我要反告對方誣告」。雖可瞭解當事人的心情,也萬分感謝當事人對我們的支持,但我們還是誠實告知這位當事人,對方是否成立誣告罪,仍然要回歸到法條與實務見解認定「誣告」的定義是什麼,並不是獲得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對方就必定會犯誣告罪。
司法實務認為,要成立誣告,必須要「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或報告」,其中「虛偽」這個要件是常常被人誤解的。實務見解認為,「虛偽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或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所以,只要沒有故意捏造事實,就算提起刑事告訴後因證據不足而有不起訴或無罪的結果,告訴/告發人也不會因此就犯誣告罪。
不過,像是這個案例中,告訴/告發人客觀上講了與事實不符的陳述,是否就必定成立誣告罪呢?也不見得。
實務見解在此是認為,「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其申告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是不能直接認定告訴/告發人犯誣告罪的,必須要明知告訴內容是虛偽的、有故意陷害被告的意思,才能成立誣告罪。
類似的情境也容易發生在「偽證罪」上,在此一併討論。
偽證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內容是「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擔任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法庭上講的話一定都要是真的。
關於該條規定「虛偽陳述」的意思,司法實務也認為「應以行為人明知不實而故為陳述為要件,倘若誤會或記憶不清,則難認為有犯罪故意…倘出於記憶不清或有所誤會,惟證述與僅存記憶、感知相同,則無違反記憶或認知,自不能單憑與相關事證差異,逕認定被告有陳述虛偽之故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897號)。
至於如何判斷一個人心內有沒有虛構誣告故意,並不是檢察官或法官恣意決定,而是以與案件相關的客觀證據來判斷。而客觀證據如何作有利的解讀,也就是律師能協助當事人的所在。
結論是,告訴/告發人/證人等是否構成誣告、偽證罪,要看他/她是否有虛構誣告的故意來判斷,不可以只因案件經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就說告訴/告發人/證人等犯誣告罪或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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