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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奕安律師
 
近期詐騙除了詐取財物,還可能會騙取被害人的金融帳戶,使被害人成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的被告。
 
詐欺取財的騙術其實有流行趨勢。早期是靈骨塔契約(直到現在都還有這類事件),稱塔位轉賣獲利可期,實則出賣人根本沒有塔位權利;也有感情詐欺(中文無比流利的『外國軍官』特地要來臺灣與被害人私奔,但須被害人提供金融帳戶,幫該人投資賺取私奔基金)。前幾年虛擬貨幣正熱門時,也能看到社群網站上眾多ID聲稱投資某些虛擬貨幣賺了人生第一桶金,現在要好心地跟素不相識的各位分享發財之道等等。
 
疫情後,騙術則逐漸轉為除了騙財,還要騙取被害人的金融帳戶。這類詐騙除了讓被害人蒙受財物損失外,因被害人帳戶遭詐騙集團用來進出犯罪所得,被害人很可能會被檢警認為是詐騙集團的同夥,而成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的被告。隨著被騙程度不一,以幫助犯甚至共同正犯來起訴,事務所都曾看過。
 
如不慎成為這類詐騙的被害人,在發現受詐騙後,當務之急是保存自己與詐騙集團的文字紀錄(Line等通訊軟體紀錄、簡訊紀錄等等),擷取圖片時對話必須連續(亦即上一頁的最後一句對話是下一頁的第一句對話),也須擷到對話日期,好讓律師瞭解案情與找出有利證據,以便日後向檢警、法官說明自己也是被害人,絕非詐欺取財罪或洗錢罪的幫助犯或正犯。
 
另外,法務部認為,政府多年來大力宣導不得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所以應該是一般人普遍應該知道的基本觀念。因此法務部最近推動修洗錢防制法的修法,草案新增第15條之1規定「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從事第二條所列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註:第二條為『洗錢』的定義)。什麼是「無正當理由」有些不明確。如這草案照案通過,想必關鍵仍在於被害人當初與詐騙集團間對話中,有沒有足以說明自己是被害人,而非罪犯的文字紀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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