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各位過年期間有發大財嗎?
本所的黃念儂律師,竟然連走在路上都能撿到1000塊錢呢。

那麼這次就來跟大家分享,在路上撿到他人遺失的現金或物品時,在法律上應如何處理吧。

我們家的黃律師在路上看到一張遺失的千元鈔,立刻喜孜孜的大喊「欸!錢!錢啊!是1000塊阿!」,並不斷拍打同行的陳奕安律師,完全不知道在興奮什麼…撿起來後黃律師立刻向附近的商家詢問有無顧客掉了鈔票,商家均表示沒有後,黃律師就到了附近的派出所向警方報告並且交存這張撿到的1000塊錢。

將撿到的1000塊錢交存給警方後,警方立刻幫黃律師作了份筆錄,簡要的紀錄拾得時間、地點與物品內容,並給她一張拾得物收據(警察沒有給的話,要記得要!)這張拾得遺失物收據除了代表黃律師拾金不昧好棒棒之外,也表彰了如果這張撿到的1000塊錢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都沒有人出面認領,黃律師就可以獲得這張撿到的1000塊錢!!但若有人出面認領,則黃律師只能請求不超過遺失物價值10%的報酬,也就是最多只能請求100元的報酬。

提醒大家:如果撿到他人遺失的現金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物應該立即交給警方,千萬不得卻據為己有,否則除了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外,物的所有人也可能會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返還遺失物。所以說撿到他人之物一定要跟黃律師一樣交給警方,才不會有糾紛喔!

--
相關法條:
民法第803條第1項:「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民法第805條第1、2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民法第807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刑法第337「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上一頁
電話:02-2703 6620  │  傳真:02-2703 6621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