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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陳甲明年屆60餘歲未婚,父母親早已過世,膝下無子女,與手足陳乙明、陳丙明又因當年父母親遺產的問題鬧得不愉快,而多年老死不相往來。幾年前,陳甲明收了個乾兒子協助處理生活的大小事務,心中早已認定乾兒子就如同自己親生的兒子一般,想問問律師,乾兒子日後可不可以繼承遺產呢?

    按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所示:「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第1139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之決定)所示:「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首先,我國民法對於哪些人可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於民法第1138條內制定的相當清楚,也就是必須限制於被繼承人的配偶以及: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才有權利去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而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指,與被繼承人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而輩分劣於被繼承人者而言,包括具有血親關係的子女、孫子女乃至於孫孫子女。

    再者,民法第1138條所列除配偶外的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對於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上,還有著優先劣後的關係。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有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那第二順位的父母。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的祖父母都不會有繼承的權利。又,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則由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的祖父母都不會有繼承的權利,以此類推。此外,依照民法第1139條,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也就是子女輩將優先於孫子女輩繼承,孫子女輩又將優先於孫孫子女輩繼承。

    所以,回到陳甲明的問題,萬一陳甲明不幸過世,在陳甲明沒有結婚,膝下又無子女,父母過世的前提下,其所遺留的財產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陳乙明與陳丙明共同繼承。乾兒子由於不是有血親的卑親屬,並無法繼承陳甲明所遺留的任何財產。若陳甲明想把財產交由乾兒子繼承,建議陳甲明於生前就把財產陸續贈與乾兒子,或是將乾兒子收養,如此一來才能避免財產會由老子不相往來的兄弟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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