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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黃念儂律師
  
小新是名16歲的高一學生,趁著暑假無事想找份打工賺點零用錢。某日,小新在網路上看到一則徵人啟事,上面寫著「誠徵取貨人員,工作輕鬆,薪資現領,無經驗可,
歡迎青少年打工。」小新看完非常心動,立即前往應徵。

老闆阿狗跟小新說:「這份工作的內容很簡單,只需要支援公司會計去提款機領錢就可以了,日薪兩千元,每日現領。」聽完阿狗的說明後,小新隱約覺得這份工作不單純,應該跟詐騙集團有關係,但想到每天可以現領兩千元的高薪,小新仍受不了誘惑,允諾阿狗隔天立即上班。

上班後的第二周,小新照例去提款機領錢,正在領錢的當下,兩名員警突然向前,表示他們已經跟蹤小新多日,發現小新是詐騙集團的領錢車手,要以現行犯的身分逮捕小新,請小新配合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小新此時才驚覺事情大條,懊悔不已。請問小新是否可因未成年的身分而可免於刑罰?小新的父母是否要為小新的犯罪行為負責?

法律上對於成年的定義,有刑法跟民法的區別,刑法上的成年為「18歲」;民法則為「20歲」。本案中,小新現年16歲,不論在刑法或民法上都是未成年,但未成年並不代表不用負擔刑事責任。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也就是說,如果法官認定小新擔任詐騙集團領錢車手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上的「詐欺罪」,則小新仍需要負擔刑事責任,只是得依照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減輕處罰」而已,並不是未成年就可以免除刑罰。

至於小新的父母雖然不需要為了小新的過錯承擔刑事責任,但小新在民法上仍是未成年身分,小新的父母是小新的法定代理人,對於小新有教養義務及監督職責,如今小新誤入歧途淪為詐騙集團的車手,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推定小新的父母未盡監督責任,如有被害人出面求償,依民法規定小新的父母須連帶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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