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跟目前版本的差異在於多了「分居條款」與「衡平條款」。修正條文規定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夫妻的任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以分居這種具體事實為離婚事由,法官就有更客觀的判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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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央社報導,今年2月底,三位海軍一級艦中校輔導長因拍攝共艦照片「品質不佳」、回傳照片速度「太慢」,3人全遭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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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要有此條款,會偷吃的人就沒食慾了。這類「防偷吃條款」到底有沒有法律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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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績、退伍等行政訴訟,原告要對抗的被告並非一般人,而是具有資訊優勢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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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在臺北工作的我調到新竹分處上班。公司跟我說,高鐵能到,公司也給了交通津貼,要我接受調動。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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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傳統公寓的人經常面臨屋頂被頂樓的住戶加蓋房屋霸佔的困擾,這往往會再衍生出公共設施放置、修繕,或造成漏水等問題,所以我經常面臨這樣的諮詢。簡單來說,這個問題要回歸「買賣契約」、「分管契約」如何約定,或檢討有無成立「默示分管契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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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在網路上查詢、實際至所諮詢、簽委任契約與委任後的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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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的法律效果是,廠商在一定期間內無法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對以承接政府標案為生的正派廠商而言,將嚴重影響商機與名譽,也對已依約履行的廠商甚為不利。然而工程人都清楚,廠商在履約中難免出現瑕疵,難道機關可輕易援引相關契約條款來終止或解除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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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寵物遭侵害」的案例多是當事人遛寵物時,寵物遭他人寵物攻擊致傷/死亡。近年隨著認養流浪貓犬風潮漸盛,也逐漸有他人藉故占有當事人寵物,事後卻無法歸還寵物的案例發生。如果不幸發生了前述情況,導致寵物受傷、死亡或無法返還寵物,飼主可能向對方請求哪些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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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網路媒體報載藝人林千又(現主要經營精品代購)控訴遭其賴姓富商男友毆打,且遭闖入、砸毀住處並竊走所有愛馬仕名牌包。林千又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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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的三要件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人就難以主張返還土地,必須容忍土地被公眾使用。因行政機關與法院對前述三要件屢有不同解釋,所以此類案件在法庭攻防上,就是圍繞在該筆土地是否符合前述三要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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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放寬上述第二種方式,無須再去比較婚姻破綻的有責性高低,只要雙方對於婚姻破綻皆有責任,便可循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也就是說離婚方只要證明不離婚方對於婚姻產生破綻也有責任,無須再比較責任高低,法院便可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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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成立誣告罪,仍然要回歸到法條與實務見解認定「誣告」的定義是什麼,並不是獲得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對方就必定會犯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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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李明益律師、陳奕安律師、陳鴻元律師、陳宏泰律師、李昱宗律師、黃念儂律師、江心瑜律師皆為國家考試合格、遵循律師法之規定加入律師公會之合法執業律師,毋須亦毋庸委託他人代為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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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受中原大學法律服務社之邀,至桃園市中壢區辦理社區講座,向熱情里民分享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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