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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勞動能力減損損失」
意義:
指被害人受傷,雖然於傷勢穩定後還能工作,但受傷導致勞動能力降低,進而影響到被害人勞動收益的損失。例如被害人因車禍腰部受傷無法治癒,從此無法久站與久坐,可以想見會影響勞動能力。
「勞動能力減損損失」跟「不能工作的損失」兩者不同。「不能工作的損失」是指被害人因受傷應休養而不能工作的財產上損失,例如車禍導致臥床一個月,被害人可以請求該月不能上班的薪資損失。
鑑定時機:
通常是傷勢治療終止或傷勢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改善後,才進行勞動能力減損的鑑定。因傷勢可能因治療與個案復原情形而有所變化,過早鑑定易生爭議,但也要注意不要罹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兩年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怎麼計算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數額:
最高法院認為:「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傷者)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司法實務通常是從傷勢穩定之日起,算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為止,並按勞動能力減損比例計算其薪資數額。雖然將來會從事什麼工作難以確定,但通常是以被害人在發生事故時的月薪金額、近期平均月薪等標準來計算「於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收入」的金額。
然而也有司法實務是從事故發生日起算至國人平均壽命到期時止,並以基本工資金額作為「於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收入」的計算標準。
兩說何者有理,見仁見智。在訴訟中的角色不同,想要承審法官採取的標準或許也會有所不同。
用什麼標準鑑定勞動能力減損:
通常是委由醫院職業醫學科鑑定勞動能力減損。醫院可能會依據美國醫學會永久障礙評估指南、美國加州失能評估準則、臺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編之勞工保險失能評估操作手冊等標準來評估勞動能力減損比例。標準不同,鑑定出來的障礙百分比有可能不同。
勞動能力減損鑑定的極限:
勞動能力減損鑑定無法顯示出來的生活不便,法院有認為可以藉由慰撫金予以填補。
曾有案例是醫學鑑定被害人僅有2%的勞動能力減損,不過因為傷勢導致被害人每天要跑很多次廁所,承審法官認為雖然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不高,但傷勢造成的生活不便確實是種精神痛苦,所以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相應的精神慰撫金。
遭逢職業災害、行車事故後,與對造談賠償金額前,建議先諮詢律師,瞭解自己可能得請求賠償的項目,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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