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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因為「監控照片品質不佳」、「回傳太慢」被調職,合理嗎?
◎陳奕安律師
據中央社報導,今年2月底,三位海軍一級艦中校輔導長因拍攝共艦照片「品質不佳」、回傳照片速度「太慢」,3人全遭調職。此調職令造成不少討論,國防部於例行記者會澄清「海軍在檢驗3名輔導長的工作職掌,發現未依國防部的戰略溝通指導執行任務,在文宣的蒐整以及回傳的時效都有精進的空間,所以進行適懲、做職務的調整,希望能給予警惕。3人在完成教育訓練之後,後續也都會實施回派的歷練,會持續對相關幹部關心輔導。」官方對此事件定下了結論,但對於基層官兵或律師而言,更加關心的則是調職令的合法性及合目的性。
依報導,國防部發言人是用「職務的調整」來描述此命令,但又講到「適懲」,此「職務調整」是否具懲罰性,不無疑問。目的在於懲罰的話,能否基於懲罰的目的就將軍官調職,更會是調職合法、合目的與否的爭點。不過我們未能直接看到文書內容,就依報載「調職」的用語,僅將「調職令」作為討論的焦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7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得將軍官、士官調職的事由。假設,調職理由為第7條第9款的「工作不力」,然而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工作不力」是限定於「指工作績效不佳,『年度』考績丙上以下者之調職」,與個別任務是否仍有精進空間無關。又主管機關是以「依經歷管理需要」或「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為調職事由呢?因為每款事由都有不同的法定要件,所以主管機關究竟在法律上以什麼事由將3名輔導長調職,實在要進一步深究。
話說回來,輔導長的職務範圍是否包含拍照與即時回傳?如果有明文規定都包含,才必須討論輔導長有無精進空間,否則既非法定職掌,何來出包可言。
若機關舉出的調職理由就是「照片品質不佳」、「回傳照片速度太慢」,但照片拍不好、回傳慢,究竟是輔導長們手抖偷懶晚上傳,還是當天霧霾大、相機等級不夠、衛星/網路頻寬不夠所導致的呢?筆者並非當事人,當然當時也不在艦上,無法遽下定論。不過,假設原因是後者,則任何被賦予此拍攝任務的人都不可能在當時作得更好,實在難以前述理由予以調職。
值得注意的是,國防部與最高行政法院多認為,調職令並未改變軍人身分關係,且若新職官階與現階、階(薪)級相符,因為並未損及軍人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這調職令就是機關內部人事行政管理行為,不是行政處分,所以軍人對這類調職令不服,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還是應該要被駁回的(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153號等意旨參照)。
但,調職雖然沒有將軍人身分直接改變為民人,難道調職就完全不會影響當事人日後晉陞機會或改變任何權益?這點恐怕主管機關也無法保證。我們認為,至少將主管調為非主管(例如主任變成一般教官)、調任較低官等職務或調任同官等不同陞遷序列職務、或原來服務機關的隸屬關係發生變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停字第59號裁定肯認此種情況屬於行政處分)等情況時,應該就是對軍人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1年度訴字第70號同此見解,可惜最高行政法院廢棄該判決)。
在軍隊體制下,紀律與任務遂行絕對重要,但任何人事調動或懲處措施均應兼顧合法、合目的性與被調職者個人權益。本事件輔導長的調職不僅可能影響當事人日後軍旅生涯歷程,也可能對其他基層官兵士氣產生連鎖效應。因此,主管機關在作成人事決定前,應確保符合現行法規,避免作成決定之後才滋生不必要的爭議與行政爭訟。被調職者收到調職令後如有不服,亦應儘速諮詢律師,避免拖過救濟時間而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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