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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再議?

◎陳奕安律師


身為犯罪被害人,勇於提起刑事告訴,最後卻拿到一份不起訴處分書,著實令人錯愕與痛苦。此時若告訴人想要逆轉結果,首先必須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及時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檢察官聲請再議。如聲請再議,原檢察官及其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就必須判斷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


然而,告訴人聲請的重點不在於敘述被告行為構成犯罪,重點得擺在不起訴處分哪裡有瑕疵。為什麼呢?


因為在這階段,原檢察官的上級會把審查重心擺在不起訴處分書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上級覺得理由充足,就會認為案件沒有繼續偵查的必要。因此,告訴人在聲請再議狀內,一定要具體指出不起訴處分哪裡有瑕疵,好說服檢察官們續行偵查。但是,要怎麼讓原檢察官的上級認為原來的不起訴處分有瑕疵呢?下述幾點是聲請再議時的可能方向。


―調查證據的瑕疵:
不是告訴人提出的所有證據,檢察官都得照單全收,但處分書應該要記載證據取捨的說明。如果在原偵查程序已提出某有利於告訴人的證據,但不起訴處分書內沒有附合理說明,甚至全未說明就直接不採這證據;或是聲請調查證據被不附理由的無視了,不起訴處分書在「認定事實」部分可能就有瑕疵。處分書認定的若不是「事實」,就有重新偵查以釐清的必要。


―理由矛盾、不備理由的瑕疵:
民眾自己聲請再議時,可盡量找與本案事實類似,且對自己有利的司法實務見解。如果沒有援引有利的見解,看起來就只是僅憑己見隨意指摘,較難說服檢察官原不起訴處分有理由矛盾或不備。


―漏列告訴罪名的瑕疵:
有時或許因為案件事實較為龐雜,甚至可能有不起訴處分書裡忘記處理告訴狀提到罪名的情況。如出現這種比較罕見的情況,當然要在聲請再議狀裡敘明。


特別注意的是,要聲請再議一定要在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根據高檢署的統計資料,聲請再議被駁回的機率約90%上下,因此聲請再議時,的確可考慮請律師撰寫再議狀。但如要委請律師,一定要預留律師瞭解案情、查詢見解及寫狀的時間。例如我們事務所代理聲請再議時,會查詢是否有對告訴人有利的判決先例,如果有,就會引用到再議理由狀中增加說服力。拿常見的詐欺取財罪來舉例,如果原檢察官認為被告講的話不算詐術,所以不構成詐欺取財罪,我們可能就會在書狀裡引用相關的判決先例跟檢察官講說「被告講了什麼話,這句話因為如何如何,所以先前已有法院認為構成詐術。原不起訴處分沒有具體理由卻認定被告沒有行使詐術,有不備理由的瑕疵」來增強論述力道。


以上說明,供有需要的民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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