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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8年5月31日作成的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一詞,文義上雖然包含「因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事故」和「駕駛人就事故沒有故意或過失,但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還是導致事故」兩種情況,但一般人看到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一詞,並不能理解到後者情形也會構成肇事逃逸罪,所以「肇事」文義涵蓋無故意、過失駕駛者的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簡單來說,今後對車禍事故無故意或過失的駕駛人,不會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
然而,實際上若不幸發生車禍時,我們強烈建議駕駛人仍應該留在現場,以避免犯肇事逃逸罪的風險。因「駕駛人對於車禍事故有無故意或過失」這件事情,仍待事故後的鑑定才能得知,不是駕駛人說的算。
另外,大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這會使得某些犯案情節輕微的被告無法易科罰金(因只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對於這些被告來說現行規定顯然過苛,不符合罪刑相當而違反比例原則,此部分至遲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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