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宏泰律師

近來有男歌手告訴某女歌手抄襲自己成名歌曲歌詞之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764879),根據報導,女歌手歌曲之歌詞部分字眼與男歌手歌曲之歌詞相同,惟檢察官以女歌手是在表達對「帥到分手」概念的批判,而對原著作「轉化性利用(transformative use)」,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合理使用,故不構成侵權云云。

時值今日,因為新聞媒體的經常報導,一般人對於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雖不陌生,但實際遇到有抄襲嫌疑的事件,仍可能有無從著手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之感。以前引新聞事件為例,有侵權嫌疑的其實有二著作:歌曲的曲調是一個音樂著作、歌詞是另一個音樂著作,兩者都要經過是否抄襲,以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檢驗。
 
所謂的抄襲,除了直接複印、燒錄等行為外,就是盜用他人精神活動的成果,說成是自己的產物。要判斷著作是否有盜用他人精神活動的成果,要先要看著作的內容跟據稱被抄襲著作像不像,當兩者像到判決稱之為有「實質近似」的程度才有抄襲的嫌疑。其次,縱使著作間有實質近似,也可能皆出於獨立創作,所以另需要求著作人創作前曾「接觸」過據稱被抄襲著作。其次,包括著作權在內的所有智慧財產權都是為了公益目的才由政府立法保護的,立法保護著作權所欲達成的公益目的是獎掖國民的精神活動,保護著作權固然可以保障著作人可由其著作獲得的利益,但人類的精神活動是層層累積的,防止他人盜用精神活動的成果,也有妨礙精神活動的成果進一步發展、累積的面向,所以同樣的精神活動的成果被劃設了一條保護與否的界線,也就是習稱的「概念/表達區分原則」。著作權保護的是著作的表達形式,而不及於其概念實質。
 
以前引新聞事件為例,女歌手偵查中坦承聽過男歌手的歌曲,滿足了接觸的要求;實質近似部分,報導稱:「檢方認為,兩首歌曲實質相似,且利用原曲歌詞及旋律部分,是歌曲本身傳達主要概念,並作為副歌首句反覆出現,在全曲歌詞佔6.4%,屬重要核心。」除了雷同之處的數量外,雷同之處在作品的重要性,也是實質近似的主要判斷標準之一,報導內容就顯示雷同之處雖然數量甚寡,但考量其重要性,仍然構成實質近似。但報導的內容也有問題,通常過短的語句所反映的人類精神活動被認為不值得用著作權法保障。此外,「歌曲本身傳達的主要概念」如果落入概念/表達二分中的概念,則也不是著作權法表達的標的。
 
經過前述流程,如果可以確認著作人確實有抄襲,才需要進入下一步是否為合理使用的判斷。
 
此外,在本件新聞事件中,因女歌手延伸男歌手的原作,傳達出對男歌手歌詞意境的批判之意,男歌手亦有主張著作受人不當改作的可能性。
 
著作權法錯綜複雜,遇上著作權相關爭議,建議民眾儘速向律師諮詢。
上一頁
電話:02-2703 6620  │  傳真:02-2703 6621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85號